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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2024-04-06 10:05:39来源:七考网

摘要: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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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