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4 17:01:04来源:七考网
摘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相关资料图)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特殊规定:
1.买卖合同: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
2.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1)“真委托”: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和原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费的加工合同。
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费的合计数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不计税贴花。
(2)“假委托”: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就全部金额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款。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4.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租金收入)。
5.运输合同:运输费金额(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6.仓储合同:收取的仓储费。
7.保管合同:收取(支付)的保管费。
8.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本金)。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支付(或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应税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