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10:09:17来源:七考网
摘要: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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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允价值)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非货币性的公益性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上的处理方法: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用视同销售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会计利润计算捐赠限额,与捐赠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进行比较,捐赠成本若高于捐赠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捐赠:
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
这里的其他资产包括债券、股票、产品、材料、设备、房屋、无形资产和劳务等。
在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既可能作为受赠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也可能作为捐赠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出捐赠。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的捐赠收入,将其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应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再进行调增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