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2 20:45:22来源:
(资料图)
二级调研员对应级别是十八级至十二级,二级调研员属于非领导职务,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才可以有调研员的资格。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