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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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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 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律”一词通常在广、狭两义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属性 。是指法这一事物的内在必然联系,它是由其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法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内容具有客观性,形式上则具有主观性。

2.法是阶级性与共同性的统一——法的阶级性是法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3.法是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统一——只有实现正义,各个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才能有保证。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

(4)法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强制力 保证实施。

强制力指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等有组织的暴力。

(四)法的要素

1.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现象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

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规范 。

一般说来,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 四个要素构成。

法律概念 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法律原则 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和法律监督中是不可或缺的。

一般地说,法律、法规中的总则 和宪法中大部分条文规定了法律原则,法律总则和分则中往往包括了有关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凡与该法抵触者无效等的规定,则属于法律技术性规定。

法的主体是法律规范 。

2.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说,每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 和法律后果 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1.可以这样行为。2.应该这样行为。3.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规范就意味有三种法律规范:1.授权性法律规范。2.命令性法律规范。3.禁止性法律规范。

法律后果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 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 法律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根据不同的行为模式,可分为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

(2)根据法的效力的强弱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确定,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 ,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 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1.宪法(“母法”“较高法”)

宪法是的根本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生活的基本准则。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二是宪法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即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2.法律

狭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如安全生产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较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是低于宪法、法律的一种形式。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两种。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亦称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8.其他法源

除上述法的渊源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种成文的法的渊源:一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 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六)法的分类(单选、多选)

1.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 )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见本章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 ,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等。

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 ,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我国历代律法以及当今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习惯法。

6.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根据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 )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权力的运行和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三、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部门法体系。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表现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等,其主干是各种部门法。

2)法律体系的特征

一是法的体系的结构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二是法的体系结构的确立,是以社会结构为基础,以法律自身的规律为中介。三是法律体系结构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四是法律体系的结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2.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法的体系的一种中观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财政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

(7)婚姻法

(8)刑法

(9)诉讼法

(10)国际法

(二)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狭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法的效力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

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具体生效的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2.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①宪法 规定了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的根本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3.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适用范围,是指法适用于哪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生效。

(1)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

(2)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即法在哪些地方有效,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自然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 ,又称国民主义,指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税法)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者本国领域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②属地主义 ,又称领土主义,指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 ,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如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保护关税(贸易壁垒)政策就是保护主义。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单选、多选)

四、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一)法的执行-简称执法

1.法的执行的特点

(1)以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权威性 。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

(3)法的执行具有强制性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运用适当的方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事务和社会事务。

(2)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二)法的适用

1.法的适用的概念

通常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司法”。

2.法的适用主体

法的适用主体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的适用主体。

3.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权威性 。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强制性 。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

4.法的适用情形

(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5.法的适用的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是有机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3个方面都得到切实贯彻,才能保证法的适用。

(三)法的遵守

1.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法的遵守的意义

(1)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条件。

(四)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概念及意义

2.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在我国,全国人民、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都是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该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法律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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